今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读完计划全文,心中十分激动。一个字:好!摘录几段如下:

——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虽然不忘强调“基本国情”,但承认了“人权普遍性原则”,就是承认了“普世价值”啊!)

——坚持各类人权相互依赖与不可分割的原则,平衡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后者是中国的弱项,“协调发展”值得期许。)

——尊重遇难者,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员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期待)

——严禁刑讯逼供。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严格死刑审判程序,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建立和完善执法、司法监督机制。

——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如果真能做到如此,“躲猫猫”便不会再有了。)

——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乡镇机构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等情况。县、市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等事项。省级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产权交易等情况。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政府网站,绝大多数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开通热线电话。

——依法、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

——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

——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

——在中小学教育中逐步增加法律和人权方面的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思想品德课等课程,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形成健康的人际观念、集体观念以及国家和社会观念。(思想品德课和政治课应该变为公民教育课、人权教育课。)

——在教学以及学校管理方面,积极推动教学与学校管理方式的改革,倡导教师与学生的民主平等、积极互动关系,鼓励学生参与班级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让学生在一种平等、民主关系的体验和实践中,增强民主、法治、人权意识。

——中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继续进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约规定相衔接,为尽早批约创造条件。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合作,答复特别机制的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权平衡的原则,考虑邀请一位特别报告员访华。

如此等等,实在是一份令人心动的行动计划。

不过,等我在网易上看完这条新闻,再点进评论页面,心就凉了半截——这个页面告诉我:评论共3476条,但只显示159条。另一条名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表达权》的新闻则更夸张,评论共130条,只显示4条,这两个数字与这条新闻的标题相映成趣。

再回头看看这份行动计划,我发现:它居然是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中国外交部负责牵头制定的。而这两个单位是干什么的?一个是外宣,对外宣传;另一个是处理外交事务。

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由负责外宣、外交的部门牵头制定,这意味着什么?事实上,新中国的人权研究始于20年前的那场政治风波之后,其初衷正是还击国际社会在人权议题上对中国的指责。这么多年过去了,“对外出口”的状况难道还没有改变?

不过,事情也可以从更乐观的角度看待——由外宣、外交部门牵头制定这份行动计划,便意味着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做出的关于保护人权的庄严承诺吧。无论如何,有这样一份行动计划是一件特别好的事情。希望这些令人激动的句子能够真正“出口转内销”,福泽中国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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