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时候听到一个段子:“我们的中国多好啊!看看,我们有大陆的经济发展,有台湾的民主,还有香港的法治!”

实在精彩——它的确点出了这三个地区最具特色也最让人羡慕的特质。

如果让我从这三个特质中选择且只能选择一个,我一定会选择法治。因为有法治保障的经济发展才能持续长久(关于这一点,耶鲁大学的陈志武教授从制度经济学的层面有过不少研究和论述),有法治保障的民主才能避免陷入混乱和多数人的暴政。而某个地方即使经济发展限于停滞,即使没有普选等民主机制,但只要有了法治,这个地方总是可以让人获得起码的安全感。

是的,安全感,这是一个人活在世界上最基本的需求,也是“法治”这个看起来又大又空又远的词能够给我们的最真切的印象。

在香港电影中,这座城市总是被描绘成一个黑帮横行、枪战不断的地方。但是没有人因为看了港片就害怕来到香港——对香港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这座城市里可能的确有黑帮,但当你被侵犯的时候,你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而不必担心那些执法的人也跟黑帮搅在一起,更不必担心他们就是更大的黑帮。

法律至高无上,从平民到警察,从议员到特首,都必须服膺于法律,这就是法治的精义。与“法制”、“依法治国”不同的是,在法治(rule of law)社会,法律拥有无人可以僭越的权威;而在“依法治国”的“法制”(rule by law)社会,法律只不过是“治国”者的工具。

法治还有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我曾经在香港高等法院旁听了一起串谋谋杀案的庭审,被告是5名黑帮男子。当我走进法庭后,却怎么也找不到被告——法庭里每个人都衣着光鲜,自信满满,那些穿着“囚服”低头悔罪的“犯人”呢?

经同伴提醒,我才意识到:那几个坐在律师身后,被玻璃板隔开的小帅哥原来就是被告。只见他们个个西装笔挺,面色轻松,哪里像是什么企图串谋谋杀的“坏人”?庭审一结束,他们便鱼贯而出,大步离开。看着他们的背影,我才明白什么叫做真正的“无罪推定”:只要法院还没有做出最终的判决,他们就是完全无罪的,他们有权保释获取自由,有权精心打扮自己以获取陪审团的好感。

看来,法治不仅能够给人以安全感,还能给人以人的尊严,即使你是明天就要接受判决的杀人嫌疑犯。

香港的法律系统来源于英国,它继承的是“普通法”传统,与大陆的法律体系完全不同。

什么是普通法?按照我粗浅的理解,它有两大特点。其一,它是判例法,判案需要遵循之前类似案例的判词和判决结果来进行,而每一次的判决都可以成为之后判案的参考。判例法的优势在于,它不必拘泥于死板、单薄的法律条文,而是参考诸多先例中的解释,结合最新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判例法也让法官们的智慧得以流传下来。

普通法的第二个特点与它的名字有关。在英文中,“普通法”是common law,它是普通人(common people)能够理解的法律,是来源于常识(common sense)的法律。最明显的表现,即是它的陪审团制度。

香港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十分详尽。简单而言,所有重要的案件都需要陪审团的参与,一般是7人,这7人是从21岁至65岁的香港公民中随机抽取出来的。他们需要跟进整个审判过程,并在最终的审判时投票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

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几个完全不懂法律的普通人,就能决定一个人有罪与否?这岂不是视法律为儿戏?如果他们都能判案,还要法官干什么?

其实,虽然最终的判决要由陪审团来决定,但法官的作用还是至关重要的。所有法律上的问题,都由法官来解释——例如,某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法官都会做出指引。陪审团需要做的,只是把双方的证据、法官的指引结合起来,根据自己的常识来进行逻辑推理和判断。

实际上,香港的陪审团制度也有公民教育的效果,它会让你感觉到法律虽然神圣但不神秘,虽然至高无上但却并不遥远。说到底,法律的道理本就很简单,而我们的日常生活也都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设有“裁判法院”专门快速审理案情轻微的案件。如果你有机会到裁判法院旁听,你一定会惊讶:怎么香港人什么事情都跑到法庭上来啊?我所见到的一个最夸张的案例是:乘客跑到这里来告出租车司机故意绕路!

在香港,几乎一切问题都能通过法律解决。

在街上乱扔垃圾,在十字路口闯红灯,都算是犯罪,只要被警察逮到,就得乖乖交罚金。香港街头并没有“我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片垃圾”之类诗情画意的标语,有的全都是赤裸裸的警示:如果乱扔垃圾,可能被罚1500港币!如果行人闯红灯,可能被罚5000港币!

你可以说这些警示太没有人情味,太过“铜臭”,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比道德说教的效果好得多。

一些在大陆人看来“敏感”的事件,同样可以试图诉诸法律。今年十一,香港支联会组织了一场游行,游行的整个过程都很和谐,像是一场狂欢,只是最后,“长毛”梁国雄等人试图抬着一个纸糊的棺材通过中联办,被警察拒绝。后来双方发生冲突,警方逮捕了几个人,并损毁了纸棺材。

我本以为,这样明显来源于中央授意的事情,发生了也就只能发生了,纵使“长毛”再上蹿下跳,又能怎样呢?谁知,就在离开香港的前一天,我和几名律师吃饭时得知:其中一名律师正准备帮“长毛”打官司呢,他们要控告警方干涉言论自由及毁坏财物……

听到这里,我彻底被香港的法治折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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